当前位置:首页 > 玄幻小说 >大明:从教崇禎整治朋党开始 > 大明:从教崇禎整治朋党开始
错误举报

第35章 因为党爭。

    大明:从教崇禎整治朋党开始 作者:佚名
    第35章 因为党爭。
    “全部。”陈志远道。
    “另外,將《大明律》等相关律典找来。还有,刑部关於袁崇焕案、毛文龙案的卷宗抄本,也一併调阅。”
    “这……”赵德禄迟疑,“调刑部卷宗,需行文……”
    “那就行文。”陈志远语气平静。
    “以都察院名义,行文刑部,调阅袁崇焕案全部卷宗。若有阻碍,我可面奏陛下。”
    赵德禄心中一凛,忙道:“卑职这就去办。”
    接下来的三天,陈志远闭门不出。
    直房里日夜燃著灯,他坐在案前,一份份翻阅奏疏。
    赵德禄带著两个书吏,按他的要求整理清单。每份奏疏都被拆解、摘要、归类。
    弹劾袁崇焕的,主要罪状有几类。
    一、擅杀毛文龙。此条最多,共一百八十九份奏疏提及。
    二、纵敌长驱。指去年十月后金破关,袁崇焕防守不力。一百零三份。
    三、通敌嫌疑。八十七份,多言其曾私会后金使者,或有书信往来。
    四、五年平辽欺君。五十四份。
    五、跋扈专权。四十一份,指其持尚方剑,不听调度。
    六、耗费粮餉。三十三份。
    七、结党营私。二十八份,多言其与钱龙锡等过从甚密。
    而为袁崇焕辩白的奏疏,理由集中在:
    一、广渠门战功。七十二份。
    二、寧远、寧锦之功。六十五份。
    三、杀毛文龙有其罪。五十一份,多附毛文龙罪状。
    四、辽东军民爱戴。三十九份。
    五、通敌之事查无实据。三十七份。
    至於毛文龙案,弹劾毛文龙的奏疏也不少——多是袁崇焕下狱前上的。
    主要罪状有。
    虚报兵额、冒领粮餉、擅自贸易、跋扈不臣、不听调度、私通外番。
    陈志远將这些奏疏与《大明律》对照。
    《大明律·刑律·贼盗》:“谋叛者,不分首从,皆凌迟处死。祖父、父、子、孙、兄弟及同居之人,不分异姓,及伯叔父、兄弟之子,不限籍之同异,年十六以上,不论篤疾废疾,皆斩。”
    “其十五以下及母女、妻妾、姊妹、若子之妻妾,给付功臣之家为奴。”
    这是通敌之罪。
    《大明律·兵律·军政》:“擅调官军者,杖一百,罢职。若守御官、將、帅,遇有警急,不即调遣,致失误军机者,斩。”
    这是纵敌长驱之罪。
    《大明律·吏律·职制》。
    “大臣专擅选官者,斩。大臣亲戚非奉特旨,不得除授官职。违者,罪亦如之。”
    这是专权之罪。
    《大明律·刑律·人命》。
    “故杀者,斩。若囚已招伏,而官吏故杀者,杖一百,罢职。”
    这是擅杀之罪——但袁崇焕持尚方剑,有“便宜行事”之权,此条需另议。
    陈志远逐条比对,眉头越皱越紧。
    他发现一个问题。
    这些弹劾奏疏,在援引律法时,大多含糊其辞。
    比如弹劾袁崇焕通敌的奏疏,往往只说“通虏有跡”“私会敌使”,却很少写明,何时何地,与何人相会,说了什么,有无物证。
    纵敌长驱的指控,也多泛泛而谈“防守不力”“纵敌深入”,却少有人具体分析蓟州防务究竟何处疏漏,袁崇焕作为蓟辽督师,在此事上具体有何失职。
    擅杀毛文龙,是弹劾最集中的一条。
    但毛文龙之罪是否当诛?
    袁崇焕持尚方剑先斩后奏,是否符合程序?
    多数奏疏只骂袁崇焕“跋扈”,却少有人仔细辨析《大明律》中关於“持节大將便宜行事”的规定。
    陈志远又翻出崇禎元年袁崇焕被起用时的詔书。
    上面写著:“特命尔为兵部尚书兼右副都御史,督师蓟、辽、登、莱、天津等处军务,移驻关门,便宜行事。”
    “便宜行事”四字,是关键词。
    他再查《大明会典》:“凡大將持节出镇,赐尚方剑者,得以便宜诛杀,事后奏闻。”
    也就是说,从制度上讲,袁崇焕杀毛文龙,是有依据的——只要毛文龙確有当诛之罪。
    那么毛文龙到底有没有罪?
    陈志远调来了毛文龙案的卷宗。
    天启年间,毛文龙以都司赴辽,后收集溃兵,据守皮岛,官至左都督,掛將军印。
    他在东江牵制后金,但也屡被弹劾。
    虚报兵额,称有兵二十万,实不足四万、冒领粮餉、私自与朝鲜、后金贸易。
    崇禎二年四月,袁崇焕上疏请设东江餉司,核查毛文龙部兵额。
    毛文龙拒不配合。
    六月,袁崇焕以阅兵为名至双岛,诱擒毛文龙,数其十二大罪,以尚方剑斩之。
    十二大罪,卷宗中有详细记录。
    一、专制一方,军马钱粮不受核。
    二、奏报尽欺罔,杀降人难民冒功。
    三、刚愎自用,辱骂朝廷使臣。
    四、侵盗军粮,扣压军餉。
    五、私开马市,通塞外。
    六、强娶民女,部下效尤。
    七、掳掠商船,自作盗贼。
    八、好色诲淫,行同禽兽。
    九、拘錮难民,不令渡海。
    十、拜魏忠贤为父,塑像岛中。
    十一、铁山丧师,掩败为功。
    十二、开镇八年,不能復辽东寸土。
    这些罪状,有些確有实据——如侵盗军粮、私开马市。
    有些则属“风闻”——如好色诲淫。
    陈志远对照《大明律》。
    擅杀大將,按律当斩。
    但若毛文龙確有“谋叛”或“失陷城寨”等死罪,则袁崇焕可先斩后奏。
    毛文龙的十二大罪中,哪条够得上死罪?
    “专制一方,军马钱粮不受核”——此为跋扈,按律当劾,但非死罪。
    “奏报尽欺罔,杀降人难民冒功”——此为欺君冒功,按律可斩。
    但需核实。
    “私开马市,通塞外”——此有通敌嫌疑,若属实,可斩。
    “拜魏忠贤为父”——此在崇禎朝是政治罪,可斩。
    也就是说,袁崇焕斩毛文龙,从程序上,有其依据。
    从事实上,毛文龙也確有可诛之罪。
    但问题在於,袁崇焕是否有权自行核实这些罪状並执行死刑?
    按制度,持尚方剑的督师,有权“便宜诛杀”。
    但通常应是在战时紧急情况下。
    毛文龙当时並未叛乱,袁崇焕诱而杀之,程序上確有瑕疵。
    陈志远继续翻阅卷宗。
    他发现一个细节,袁崇焕杀毛文龙后,上疏请罪。
    崇禎皇帝当时的批覆是:“毛文龙悬踞海上,糜餉冒功,朝命频违,节制不受。”
    “近復提兵进登,索餉要挟,跋扈有跡。卿能声罪正法,事关封疆安危,闔外原自相机,勿生疑畏。”
    这是认可了袁崇焕的行为。
    也就是说,在毛文龙案上,皇帝最初是支持袁崇焕的。
    为何后来成了袁崇焕的罪状?
    因为党爭。
    陈志远翻出崇禎二年十月后的奏疏。
    后金破关,京师震动,朝中开始追究责任。
    那些原本就反对袁崇焕的官员,將毛文龙之死与蓟州防务失守联繫起来,称:若毛文龙在,东江兵可牵制后金,使其不能全力西进。
    此说有无道理?